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
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陳瑛祺
債 務 人 吳端娥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
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