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7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林培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;㈡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
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7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林培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;㈡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
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