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
債 權 人 徐傑億

債 務 人 吳利益

吳訓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
計算之利息,及按日以本金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之千分之一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應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;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
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
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民法第203條、第233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次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
求為無理由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
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
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五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17,000
,00元,有借據1紙附卷可稽,依借貸債權債務關係,聲請法
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惟依該借據第四條約定,借
款期間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至111年7月19日止,並依第三條
約定,利息為年息16%,故於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年息16%計
算,然於借款期限翌日起負遲延責任,利息則應依遲延利息
即依第五條約定為年息16%計算,債權人就逾主文所示利息
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