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

債 權 人 優賞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毅銘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語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傅語宸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(如向主管
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),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
法性。
三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傅語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門牌
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)。
四、請提出存證信函之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,如郵政回執簽
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
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