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
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



債 務 人 邱繯宇(原名:邱美心)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零玖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邱繯宇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5月19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
㈠消費本金:36,571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
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
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
利息計算:2,338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
㈢逾期費用:5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
㈣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0元整。
㈤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
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
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
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
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
紀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
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
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71元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