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28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恭輝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件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,因此情形無從補正,故
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此觀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胡恭輝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
106年11月4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
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
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2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