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
債 權 人 蕭明睿
代 理 人 吳秉諭律師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凃有志(原名:凃尉杰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凃有志(原名:凃尉杰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請求債務人返還虛擬道具輪迴碑石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(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債權人之請求,
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
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