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

債 權 人 劉承鑫
代 理 人 吳秉諭律師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凃有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凃有志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虛擬道具輪迴碑石2件之依據
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債
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
量為標的者,始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)
三、聲請狀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之計算
明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