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
債 權 人 林清環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秋白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白「連帶給付」?
四、請具狀陳報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,債權人已繳納之金額共
計為何,並提出相關已經繳款金額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(據
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,部分契約尚未期滿,請提出台端陳報
至今已繳費之金額為何,並提出繳付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)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