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陳國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晉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借款新臺幣(下同)9,490,205元、2,509,7
95元貸款契約第八條第二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時,需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
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劉晉滕
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
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
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
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3年6月18日)時,已屆
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