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
債 權 人 鴻宇會計師事務所


法定代理人 李秀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債權人鴻宇會計師事務所之商業登記資料(需載明鴻宇
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型態為獨資?或合夥?或其他?及載明負責
人為何人,以釋明李秀芳是否有權代表鴻宇會計師事務所提
出本件聲請。)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