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蘇東隆
債 務 人 盧顥文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整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96,711元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17%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24,178元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17%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