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張亞理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57,241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9% 2 828,249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68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