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阮清妙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阮清妙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5
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0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5.72%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
7月04日止累計492,929元正未給付,其中481,186元為本金
;11,043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262號
利息: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481,186元 113年7月5日 清償日 15.72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