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68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傅靖雯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傅靖雯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8月28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0.7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累
計新臺幣857,129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840,305元為本金
;新臺幣16,524元為利息;新臺幣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傅靖雯於民國112年8
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8
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10.7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累計新臺幣569,384元正
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557,642元為本金;新臺幣新臺幣11,74
2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
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268號
利息: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840,305元 113年7月5日 清償日 10.72% 002 557,642元 113年7月5日 清償日 10.72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