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黄致豪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參佰壹拾肆元,及其中
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
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
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㈠債務人黄致豪於民
國103年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
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
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
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5%計算遲延利息,暨違約金逾期一
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
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三期。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
記帳合計新臺幣80314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
費款外,其中本金新臺幣77698元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
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
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
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