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
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吳正隆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陸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450887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
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3月止,共積欠電信
費新臺幣10,136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㈡依據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以保權益。㈢相關欠費子號: Y450887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