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
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陳榮上
債 務 人 高昭銘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玖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三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
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