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4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40號
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

債 務 人 黃武忠即黃承昊


劉秀娥即黃承昊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承昊(原名:黃農凱)之遺產範圍
內,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