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2451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4515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朱濬哲
債 務 人 王名杰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上
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鑫餘貿易有限公司
之薪資債權,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登記地臺南市之法院
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
113年度司執字第24515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朱濬哲
債 務 人 王名杰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上
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鑫餘貿易有限公司
之薪資債權,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登記地臺南市之法院
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