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269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6997號
債 權 人 張慧真
債 權 人 曾陳秀端
債 權 人 陳彥宇
債 權 人 張兆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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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張慧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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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上開五人
共同代理人 陳緯朋
債 務 人 李有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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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
一定數量為標的之法律行為,所作成之公證書,須其上載明
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旨者,始得依該證書執行之,此觀公證法
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除其情形可以補正,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係以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家正108
年度橋院民公正字第000142號公證書為據。聲請執行債務人
李有財承租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
爭土地)未履行土地復原所產生之租金及費用,惟該公證書
並未載明如債務人未履行土地復原所產生之租金及費用應逕
受強制執行之意旨。依上開說明,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且
無從補正,應逕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