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375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7594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0000000000000000
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
債 務 人 鄭佳琦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,惟未一併指明應
受執行之標的物,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所得納稅、勞保投
保、郵局開戶資料,依上開規定,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
院管轄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旗津區,核屬臺灣高雄
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自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4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