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234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2348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張光怡

債 務 人 周啓彬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2348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南州郵局之存款債權等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
記在屏東縣南州鄉,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
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
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
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