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63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634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送達代收人 張世震
債 務 人 洪萍穗即洪寳珠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保險契約,惟
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、南港區,此有債權人強制
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