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668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668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  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  
代 理 人 許玉佳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12樓之16
           電話:0000000-000
債 務 人 謝美娥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
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及勞工保險投保
資料,嗣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無結果,惟向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帳戶資料,查得債務人開戶
於高雄鼓岩郵局,係設址於高雄市鼓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
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