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825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825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蔡旻娟
住600 嘉義市○○○路00號3樓
電話:(00)0000000分機3107
債 務 人 邱明盛 住嘉義縣○路鄉○○村○0鄰○○00號2
樓之3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明盛所有對於第三人日盛營造
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查;債務人業經自該公司辦理
退保離職,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;另
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番路郵局
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
義縣番路鄉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
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3年度司執字第8825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蔡旻娟
住600 嘉義市○○○路00號3樓
電話:(00)0000000分機3107
債 務 人 邱明盛 住嘉義縣○路鄉○○村○0鄰○○00號2
樓之3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明盛所有對於第三人日盛營造
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查;債務人業經自該公司辦理
退保離職,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;另
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番路郵局
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
義縣番路鄉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
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