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司執字第9124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91249號
債 權 人 黃正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
債 務 人 黃明忠即黃明孝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關於聲請執行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因債權人未到場引導指封欲查封之債務人車輛及切結,
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。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
午14時40分及114年1月9日下午14時40分命債權人到現場為
該行為,該命令分別於113年12月19日及113年12月30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為該行為
,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,依上開
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3年度司執字第91249號
債 權 人 黃正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
債 務 人 黃明忠即黃明孝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關於聲請執行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因債權人未到場引導指封欲查封之債務人車輛及切結,
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。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
午14時40分及114年1月9日下午14時40分命債權人到現場為
該行為,該命令分別於113年12月19日及113年12月30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為該行為
,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,依上開
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