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915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9154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           樓、11樓及18樓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住同上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吳尚展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
           電話:00-0000-0000#6134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賴宏翼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電話:00-0000-0000#6134
債 務 人 方燕如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之2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方燕如所有對於第三人高雄不動
產開發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大寮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