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649號
聲 請 人 周家弘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宥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