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714號
聲 請 人 謝宗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恩、蔡鐘美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蔡政恩、蔡鐘美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為113年9月10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