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45號
聲 請 人 吳俊鋒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具體載明「各」本票提示日之年、月、日為何?(台端請求自
提示日起算利息,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之年、月、日為何?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