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3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39號
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范惠霞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禾實業有限公司、林培養間請求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票原本壹紙(面額新臺幣參佰萬元)
二、相對人騰禾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