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訴字第7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審訴字第731號
原 告 林千鈺
被 告 張焜堯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,主張其戶籍地及實際居
住地係在新竹市,經本院轉知原告表示意見,原告亦具狀是
無意見,是以,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,
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113年度審訴字第731號
原 告 林千鈺
被 告 張焜堯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,主張其戶籍地及實際居
住地係在新竹市,經本院轉知原告表示意見,原告亦具狀是
無意見,是以,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,
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