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3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36號
聲 請 人 林采縈
相 對 人 張文暄
翁伯彥即郁品軒實業社
萌萌豬氣墊樂園
上 一 人之
法定代理人 翁伯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16號)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,關於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
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
第2項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係指
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
之信用技能者而言。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用,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
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
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19
號、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已向本院起訴在案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16號),
惟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,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,爰聲請准
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,固提出中低收入核定通知函為
據,惟中低收入戶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
核定標準,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
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21號裁定要旨參照),是上
開中低收入核定通知函,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,且
缺乏經濟上之信用,致無法籌措本件訴訟費用。從而,就聲
請人提出之證據,不足以證明其有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
用,或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之情事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
,難認有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113年度救字第36號
聲 請 人 林采縈
相 對 人 張文暄
翁伯彥即郁品軒實業社
萌萌豬氣墊樂園
上 一 人之
法定代理人 翁伯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16號)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,關於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
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
第2項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係指
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
之信用技能者而言。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用,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
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
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19
號、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已向本院起訴在案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16號),
惟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,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,爰聲請准
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,固提出中低收入核定通知函為
據,惟中低收入戶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
核定標準,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
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21號裁定要旨參照),是上
開中低收入核定通知函,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,且
缺乏經濟上之信用,致無法籌措本件訴訟費用。從而,就聲
請人提出之證據,不足以證明其有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
用,或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之情事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
,難認有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