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處分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證富(原名陳政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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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司執字第五一三五一號強制執行事件,於
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,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
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,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
執行債權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陳證富(原名陳政廷)已聲請清算,
惟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經本院以民國
112年度司執字第5135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,為
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,並有助於清算之目的,爰依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規定,聲請裁定命停
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處分。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制。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。㈣受益人或轉得
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。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。前項保全處分
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
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
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  
三、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已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
7號受理在案,而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現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
第51351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,有本院前案索引卡查
詢表、案件基本資料表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月25日橋院
雲112司執恭字第51351號函附卷可稽。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
序進行拍賣或變價,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,供清償債務
人之債務,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,尚無限制之必要。惟其拍
賣或變價所得,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,即應
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,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,
當有限制分配與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,爰
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
附表:              
財產所有人:陳證富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內門區 紫竹 248 125.53 3分之1 備 考 2 高雄市 內門區 脚帛寮 534-9 4452 全部 備 考 農牧用地 3 高雄市 內門區 菜公坑 227 588.56 27分之2 備 考 農牧用地 4 高雄市 內門區 虎頭山 900 4408.12 全部 備 考 農牧用地
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7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1層樓加強磚造 1層:73.80 騎樓:13.50 合計:87.3 3分之1 備考 2 312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同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 1層:48.62 2層:94.05 3層:73.80 合計:216.47 3分之1 備考 本建物總面積為216.47平方公尺,其中13.0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47、249、244、254地號。

財產所有人:陳證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備 註 1 香蕉樹 881 株 種植於900地號 農作改良物:香蕉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