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
上 訴 人 高鈺惠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凱昕(原名:蘇家瑀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68,038元,應
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8,87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上訴人雖曾聲請
本件訴訟救助,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駁回確
定,自應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

法 官 許慧如

法 官 陳芸葶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 記 官 簡鴻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