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簡上字第22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221號
上 訴 人 王郭水美
訴訟代理人 王鳳金
被上訴人 沈于晏
訴訟代理人 賴麒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,原訂民國114年4月21日準備程序取消,由審
判長另訂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儀庭
113年度簡上字第221號
上 訴 人 王郭水美
訴訟代理人 王鳳金
被上訴人 沈于晏
訴訟代理人 賴麒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,原訂民國114年4月21日準備程序取消,由審
判長另訂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