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
上 訴 人 黃政傑
被上訴人 謝時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日
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5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於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。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
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上訴人起訴主張:上訴人曾為被上訴人前妻即訴外人○○○
之男友,被上訴人與○○○於民國104年4月間離婚後,仍與2名
子女共同居住於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。上訴
人竟對被上訴人為下列侵權行為:㈠於111年10月25日傳送:
「你前夫顧好他我不會留情一切都是你自己造成今天往後所
有一切我不會讓你前夫好過你真的愛他你真的也擔不起還有
你可能覺得我不敢」等語之訊息(下稱甲訊息)予○○○,致
被上訴人心生畏懼。㈡於111年12月5日傳送:「我在你家外
面」、「你在二樓還沒睡」、「你篤定我不敢是不是」...
等語之訊息予○○○,並傳送被上訴人住家2樓外觀照片予○○○
(下稱乙訊息),致被上訴人心生畏懼。㈢於112年1月10日
傳送:「一個男人如果外遇偷吃逼自己原來的老婆離婚,知
道她有交新的男朋友不甘心就利用小孩來逼迫她跟你們住在
一起,這樣乾脆去死一死」等語之訊息(下稱丙訊息)予被
上訴人,致被上訴人心生畏懼。㈣於112年1月28日0時13分許
,前往被上訴人住家對面,並傳送:「請問你要回來了嗎」
等語之訊息,及被上訴人住家附近之照片予被上訴人(下稱
丁訊息),致被上訴人心生畏懼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就上訴人傳送甲、乙、丙、丁
訊息之行為,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(下同)
10萬元、10萬元、15萬元、15萬元等語。並於原審聲明:上
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上訴人則以:○○○與上訴人交往時,仍長期與被上訴人同居
不遷離,並告知上訴人被上訴人會利用小孩逼迫及暴力對待
○○○等,造成上訴人情感困擾,上訴人出於男女朋友情誼,
始傳送上開訊息,上訴人所為言論並無故意過失及不法性等
語,資為抗辯。並於原審聲明:被上訴人之訴駁回。
三、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萬元,及自112年5月1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
之訴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,提起上訴,並聲明:㈠原
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;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
第一審之訴駁回。被上訴人則於本院聲明:上訴駁回。(原
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請求逾6萬元部分,未據被上訴人提起
上訴而告確定,爰不再贅敘)。
四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:
 ㈠上訴人曾為被上訴人前妻○○○之男友。
 ㈡○○○與被上訴人於104年4月離婚後,仍與2名未成年子女共同
居住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。
 ㈢甲、乙訊息為上訴人於111年10月25日、111年12月5日傳送予
○○○,丙、丁訊息為上訴人於112年1月10日、112年1月28日
傳送予被上訴人。
 ㈣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出恐嚇告訴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(
下稱橋頭地檢)113年度偵字第918號為不起訴處分,對上訴
人提出之跟蹤騷擾防制法告訴,亦經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
第13345、13346號為不起訴處分。
五、本件之爭點:
 ㈠上訴人所傳送之甲、乙、丙、丁訊息,是否構成對被上訴人
之侵權行為,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?
 ㈡若構成侵權行為,則被上訴人請求慰撫金有無理由?其得請
求之慰撫金應為若干?
六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恐嚇乃指通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旨於
被害人,並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,心生畏怖之存在與否,
應以恐嚇行為當下判斷。再所謂惡害通知,係指明確而具體
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,且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
成威脅,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,
始屬相當。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,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
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
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
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
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。被上訴人主張
:上訴人所傳送之甲、乙、丙、丁訊息,導致其心生畏懼,
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利等情,為上訴人所否認,揆諸上
開說明,自應由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確有故意以惡害通知威脅
被上訴人之意思,致使被上訴人陷於危險不安等情負舉證之
責。
 ㈡上訴人傳送甲、乙訊息之對象為○○○,並非被上訴人,○○○閱
後自行將上開訊息交予被上訴人閱讀,要非上訴人得預期,
此徵諸上訴人否認有請○○○轉達之意,及被上訴人自承:是○
○○拿給我看的,我問○○○上訴人有無傳簡訊,她說有後就拿
給我看等語(見本院卷第66頁),足見上訴人顯然無藉由甲
、乙訊息通知被上訴人,使被上訴人心生畏懼之意思。參諸
○○○為上訴人女友,上訴人與其討論分手時所傳送之訊息,
顯為兩人之隱私,其並無預見○○○擅自將訊息轉給其前夫即
被上訴人閱讀之可能性,要難謂上訴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
害被上訴人人格法益之意思,況上訴人傳送甲、乙訊息前,
尚傳送:「讓你們幸福 你的態度明顯 不要讓你為難 你
還是顧好你前夫 決定了就不要再模擬兩可...」等語(見
原審卷第321、323頁),足見○○○與前夫即被上訴人、現任
男友即上訴人間情感牽扯不清,上訴人向○○○抱怨其前夫時
,文字間含有情緒激動用語,亦屬其私下對○○○之埋怨,要
難認有惡害通知被上訴人之恐嚇意思,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
傳送甲、乙訊息使其心生恐懼云云,顯無理由,而非足採。
 ㈢復參酌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其另與○○○、被上訴人間之簡訊往來
,可認○○○常向上訴人抱怨被上訴人利用小孩威脅她,甚至
對其使用語言暴力等節,故上訴人為○○○之故,對被上訴人
稱:「你現在是利用小孩找小孩出氣打小孩在威脅我老婆○○
○讓她跟你住在一起就對了!」、「是男人就打給我」、「
不要只會兇女人」、「你要我去找你 名湖街我會去」等語
(見原審卷第57頁)之後,始傳丙訊息「一個男人如果外遇
偷吃逼自己原來的老婆離婚,知道她有交新的男朋友不甘心
就利用小孩來逼迫她跟你們住在一起,這樣乾脆去死一死」
,綜合上訴人當日所傳送簡訊全文觀之,上訴人上開言語顯
然並非為恐嚇被上訴人安全所為,而係為○○○抱屈,其陳稱
:「一個男人如果外遇偷吃逼自己原來的老婆離婚,知道她
有交新的男朋友不甘心就利用小孩來逼迫她跟你們住在一起
」等語,均係表達○○○向其訴苦之內容,而「這樣乾脆去死
一死」乃為其對於被上訴人行為之評價,要非有威脅被上訴
人生命之意思,被上訴人割裂上開訊息內容,單以片段訊息
主張上訴人威脅對其不利云云,即難採信。況所謂惡害通知
,除須具體明確外,仍應依個案全盤情形為斷,意即應參酌行
為人之動機、目的、行為之狀況、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綜合判斷
,不得斷章取義或僅憑被上訴人主張其心生畏怖,即據以認
定上訴人之行為構成恐嚇,亦不得因被上訴人自己揣測他人
行為將對自己不利而主觀上存在受害感覺,即反推上訴人涉有
恐嚇犯行。細觀兩造雙方提出之對話內容,對話過程中雙方
亦均口出粗鄙言詞而互不相讓(見原審卷第29頁),亦未見
被上訴人有畏怖之情,雙方對話近似爭吵叫囂,而非上訴人
一方有惡害威脅,導致被上訴人一方心生恐懼,被上訴人指
摘上訴人對其威脅云云,即無可採。
 ㈣又上訴人雖傳送丁訊息:「請問你要回來了嗎」等語,及被
上訴人住家附近之照片予被上訴人,然參諸上訴人之前曾傳
:「你要我去找你 名湖街我會去」,可知之前被上訴人即
曾要求上訴人當面談話,而上訴人傳送丁訊息當日,其嗣後
亦傳送:「請問你要不要回來了」、「不是在外面講的很慶
」、「你不是說可以把我找出來的?現在我出來了,你怎麼
又不出面了?」等語(見原審卷第61頁),堪認上訴人到被
上訴人住家外面,是被上訴人主動要求兩人見面談話,上訴
人傳送:「請問你要回來了嗎」及住家照片,僅為表達上訴
人已到達被上訴人住所外之意思,綜觀訊息全文,未見上訴
人有何恐嚇被上訴人安全之行為,嗣後依兩造持續仍為○○○
爭風吃醋及互相以尖酸言語相互攻擊之簡訊內容觀之(見原
審卷第63-97頁),亦未見被上訴人有因此心生畏怖之情,
是被上訴人以此主張上訴人有侵權行為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
任云云,即非足採,不應准許。
七、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上訴人給付
6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,原審就此部分判命上訴
人為給付,自有未洽。上訴意旨就其敗訴部分指摘原判決不
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有理由,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
文第2 項所示。
八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審
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駁,末此指明。
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、第463 條、第450 條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昶燁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凱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鴻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