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聲字第1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35號
聲 請 人 陳順中
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交
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、一一三年十月十一日、
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9號損害賠償
等事件(聲請人誤載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下稱系爭事件
),為期明瞭民國113年8月9日、同年月22日、同年10月11
日、同年12月10日之開庭內容,並詳實比對筆錄,以維護其
法律上之利益,爰聲請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
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
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亦為法庭錄音
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(下稱法庭錄音辦法)第8條第1項所
明定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其在聲請期間內,
敘明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8月9日、同年10月11日、
同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合於前揭規定
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8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
碟部分,因是日係行調查程序而於本院調解室由兩造針對帳
冊內容進行對帳,並非在法庭內進行,無法庭錄音可供調閱
,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末按,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
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違
反前項之規定者,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
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
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,併特予裁示
如主文第2項所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