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
原 告 劉津美
劉進財
劉進坤
前列劉津美、劉進財、劉進坤共同


原告與被告百璟汽車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0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