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10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62號
原 告 陳怡璇
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
馬健嘉律師
李權儒律師
原告與被告周怡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