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114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49號
原 告 程琤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等間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865,9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513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3年度補字第1149號
原 告 程琤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等間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865,9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513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