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
原 告 李權甫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東享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0,96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59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1,0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
原 告 李權甫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東享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0,96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59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1,0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