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
原 告 金川凱
被 告 高珮慈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07,217元;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金戒指乙枚部分,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7,000元(即原告主張該金戒指之價值)。茲以原告
前揭請求,價額應合併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4,21
7元(計算式:607,217元+7,000元=614,217元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
原 告 金川凱
被 告 高珮慈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07,217元;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金戒指乙枚部分,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7,000元(即原告主張該金戒指之價值)。茲以原告
前揭請求,價額應合併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4,21
7元(計算式:607,217元+7,000元=614,217元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