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補字第57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71號
原 告 王美慧
兼訴訟代理 林慶福
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雅欣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至原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部分,本院將另行分案審理
,併予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3年度補字第571號
原 告 王美慧
兼訴訟代理 林慶福
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雅欣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至原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部分,本院將另行分案審理
,併予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