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6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72號
原 告 潘志倫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先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