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16號
原 告 林采縈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暄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0
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,176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
助,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6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
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