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26號
原 告 新連發開發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凃博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至少3,500,000元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5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曾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