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113年度補字第76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鍾劭均
被 告 古芛慈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
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
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
明文。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
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
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、
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:㈠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
第846號本票裁定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所示之本票(下稱
系爭本票)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
為強制執行,經核上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均為系
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,其經濟目的同一,應僅計
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,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
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是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
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36,879元【系爭本票票面金額9
30,000元+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113年8月22日(起訴前1
日)止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6,879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】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,87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
0,2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3萬元 113年7月9日 113年8月22日 (45/365) 6% 6,879.45元 小計(元以下四捨五入) 6,879元
113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鍾劭均
被 告 古芛慈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
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
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
明文。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
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
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、
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:㈠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
第846號本票裁定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所示之本票(下稱
系爭本票)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
為強制執行,經核上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均為系
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,其經濟目的同一,應僅計
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,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
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是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
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36,879元【系爭本票票面金額9
30,000元+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113年8月22日(起訴前1
日)止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6,879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】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,87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
0,2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3萬元 113年7月9日 113年8月22日 (45/365) 6% 6,879.45元 小計(元以下四捨五入) 6,87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