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8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23號
原 告 李志堃
李惠華
李惠燕
一、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宏鑫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,077,9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49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另應提出起訴狀原證一至原證三(起訴時未檢附),及
提出起訴狀暨附屬文件繕本乙份(註明本件案號、股別),
另陳明原告李惠華、李惠燕可供送達之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3年度補字第823號
原 告 李志堃
李惠華
李惠燕
一、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宏鑫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,077,9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49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另應提出起訴狀原證一至原證三(起訴時未檢附),及
提出起訴狀暨附屬文件繕本乙份(註明本件案號、股別),
另陳明原告李惠華、李惠燕可供送達之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瑩萍